为进一步保障北医学生社团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北京大学医学部团委社团部组织进行新学期学生社团注册、招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册工作:
(一) 注册时间:2月22日(周二)——2月27日(周日)
(二) 注册对象:北医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三) 注册要求:
1、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医学部党政领导和共青团组织及学生社团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活跃校园文化、服务同学健康成长成才、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发挥积极作用的学生社团。
2、 有明确的《章程》,能够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良好运行的学生社团。
3、 坚持定期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相关部门工作安排的学生社团。
4、 模范遵守学校党、团组织关于社团工作的有关规定,学生社团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员。
5、 新社团申请成立请详见附件《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四) 注册办法:登录北医团委网站主页(bytw.bjmu.edu.cn),在下载专区一栏下载《北京大学医学部社团注册表》,负责人一栏要求在所在学院团委签字盖章。并于2月28日中午12:00前将社团注册表送至北京大学医学部团委社团部办公室(学生公寓6#104室)。
二、 招新工作:
(一) 招新时间:3月2日(周三)至3月4日(周五)中午11:30——13:30
(二) 招新地点:在校医院前主干道两侧
(三) 招新方式:各社团自行组织,当天中午提前在五号楼登记借取桌椅,宣传方式可采取社团展示、发放传单和海报等形式。
请各社团及有意成立的新社团务必于规定时间内注册完毕,并为招新活动做好准备。欢迎广大同学加入北医的学生社团行列,期待更多新社团在本学期亮相。
附件: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团委社团部
2011年2月22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为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须是由医学部在校生自愿组成,建立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基础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将学习与社团活动相结合,努力探索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
第五条 本条例是对北京大学医学部所有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北京大学医学部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医学部团委社团部(以下简称“社团部”)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应接受社团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社团部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推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社团部的工作方针为:“科学管理、服务为本、互相监督、携手共进”。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团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部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我部在校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不少于15人;
(二) 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 确定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XX协会”;或在名称使用时注明“学生社团”,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XX协会(学生社团)”。且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 由社团部进行初步审核,确认预成立社团的发起条件;
(二) 经社团部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申请注册表》,并交至医学部团委;
(三) 经团委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申请注册表》交由社团部存档。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由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等)应报社团部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并须报经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老师以及社团部同意。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医学部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成绩优良,遵守校规校纪;
(三) 热心于社团工作,在社团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过校级以上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 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十五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
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须征得社团部同意。
第十六条 社团在征得社团部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用章。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海报、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提前一周至一个月向社团部提交《北大医学部社团活动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向社团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活动的申请与总结资料在社团部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应该遵照活动申请的内容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最迟在活动预定活动时间48小时之前提请社团部审批。否则,社团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其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邀请任何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邀请非本校人员时须持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须盖有所在单位公章),并随申请表同时在社团部备案。
(二) 讲座、报告会的秩序及会场卫生由该社团负责维持与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三)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组织者应向社团部作书面或口头汇报,并提交资金结算情况。
(四) 社团应自行采写讲座、报告会新闻稿件及图片,经由社团部审核后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五)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经社团部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学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基准确定收费的标准。
(二) 办班的社团需提前两周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人、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三) 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四) 培训、学习班结束后,组织者应向社团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提交资金结算情况。
(五) 社团应自行采写培训、学习班新闻稿件及图片,经由社团部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校内群众性集会活动(含各类沙龙、联欢会、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活动,须提前一周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社团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三) 活动结束后,社团组织者应向社团部作书面或口头汇报,并提交资金结算情况。
(四) 社团应自行采写活动新闻稿件及图片,经由社团部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出游、社会考察等大型校外实践类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团部提交活动申请报告,同时该申请报告须经社团指导老师书面同意。
(二) 经批准后,由社团部监督该社团提前做好安全保险措施,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免责协议书》,方可进行此活动。
(三) 社团须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身份进行校外活动,并严格注意形象,自觉维护我部荣誉与尊严。
(四) 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向社团部提交书面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 社团可向社团部提出举办校外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会、举办校外实践活动图片展的申请,社团部可视情况给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社团参与兄弟院校或其他校外组织、机构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须提前报知社团部批准、备案,社团部可对该社团参与该活动提出建议。
(二) 社团须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身份进行校外活动,并严格注意形象,自觉维护我部荣誉与尊严。
(三)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向社团部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张贴在社团部指定的布告栏上或展板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随意张贴。
(二)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且须署含社团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图画、标志及文字等。
(四) 社团应自行保存使用过的张贴物。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部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 社团出版刊物,应提前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 经社团部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刊物初稿须报社团部审批并备案,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 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原则上不允许校外流通。
(六)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须提交一份至社团部存档。
(七)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按群众性集会活动进行申请、组织。
第二十八条 社团网站(含主页及bbs版面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二)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 不得盗用除本社团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义发布信息。
(四) 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管理规定、及所属上级网站的有关规定。
(五) 社团对经由社团网站(主页)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部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择优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报经社团部批准后,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或社会赞助。
第三十一条 社团须建立经费收支帐目。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换届时须对财务进行总结、清理。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部负责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部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两周召集社团签到并召开社长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部有权按相关规定对该社团及社团负责人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部领取、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注册表》,履行学年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社团按自行撤销处理。若继续申办须按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
第三十五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末,社团部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全面普查,并做普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末,社团部召开社团评优大会,根据各社团注册签到、活动等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末,经由各社团申请,社团部依据社团平时情况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决定学分奖励。
第三十九条 社团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处罚。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
(二)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三) 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的;
(四) 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的;
(五) 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的;
(六) 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社团盗用其他组织名义活动的;
(七) 连续两个月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内外活动的;
(八) 社员投诉、校内外知情人员投诉较多的;
(九) 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四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社团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告批评等。对有严重错误者,由社团部经团委报请教育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部可以勒令其解散:
(一)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 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
(三) 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内外活动,机构瘫痪的;
(四) 盗用其它组织、机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 停止活动予以整改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 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在社团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社团部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并移交保卫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由社团部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指导中心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