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医学部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医药卫生服务工作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优异工作成绩的先进青年集体(科室、病区、班组)或岗位;“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医德高尚、技术优良、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工作者。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旨在落实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人才工程,组织和引导医学部广大青年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勤恳工作,文明做从业,全面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为促进卫生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要围绕医学部的中心工作,在“青年文明号”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发扬“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共青团窗口”、“共青团病房”等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青年工作实际,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群众性活动。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实行综合管理,医学部争创活动领导小组主管全系统的活动,各单位负责“号、手”争创工作的推荐及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标准是: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岗位。
2、有规范的岗位创建标准、计划和措施。
3、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在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5、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6、所在单位团组织机构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7、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并受到所在单位职工或服务对象的赞誉,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标准是:
1、年龄在35岁以下。
2、具有优良的思想品行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优质服务,廉洁行医,勤奋工作。
3、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知识,成绩突出。
4、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
5、群众基础好,民主测评满意度达90%以上,并得到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国家级“青年文明号”从医学部级“青年文明号”中产生。
第九条 各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领导小组在评选表彰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医学部争创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并填写推荐表及上报有关事迹材料。
第十条 医学部争创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评选出医学部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医学部级“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每年表彰一次,医学部争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向全国卫生系统争创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二条 对受到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积极筹集经费,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服务创新和“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国家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每年5000元;医学部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每年3000元;医学部级“青年文明号竞赛点”每年1000元。国家级“青年岗位能手”一次性奖励500元;医学部级“青年岗位能手”一次性奖励400元;院级“青年岗位能手”一次性奖励300元。经费由各单位团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青年文明号竞赛点”的标志;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医学部内组织检查与聘请监督员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不是永久性的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岗位每年要通过重新申报、复查,医学部争创活动领导小组审核验收。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摘掉牌匾。
第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年龄已超过35周岁,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十九条 医学部“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有接受红包、回扣、搭车开药、顶撞服务对象行为的。
3、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4、群众反映或舆论曝光的严重问题,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号”、“手”的申报、自查、推荐、检查、验收、命名、表彰、奖励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自医学部党委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医学部“号、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办公室设在医学部团委,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主体在基层,重点在建设。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标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突出特色,培育典型,扩大宣传,推动活动扎实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部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级“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