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团中央《关于贯彻执行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1993]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是新团章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要求,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团员的光荣责任,是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保留共青团的骨干力量,促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的有效措施。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遵从党组织意见。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原则上不再交纳团费。
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5、团的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并在年度统计中,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望各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做好未满二十八周岁青年党员保留团籍的工作,充分发挥青年党员的核心和骨干作用。
共青团北京大学